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使本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核心理念,秉持需求导向、应用驱动的原则,鼓励协同创新,强化资源共享与服务功能。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运行,其科研设备更新、自主研发等经费由实验室独立管理,专项经费需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四条 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配置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机体制构建、日常运营监管、绩效评价及协调联络等工作,确保实验室运行顺畅。
第五条 实验室作为融合多学科、多团队、多技术的科研、教育与合作交流平台,享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地位。实验室采用目标管理与任务驱动相结合的模式,旨在探索构建研究资源共享、人才集聚、学术资源开放、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协同发展的新机制。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指导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确保学术方向的正确性、学术活动的规范性以及科研质量的高水平。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领域内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及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及若干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实验室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与指导。
第九条 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行政人员及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若干名,确保实验室有序高效运行。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在吉首大学的领导下,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确保实验室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一条 实验室遵循“开放合作、人员流动、内外联动、竞争激励”的运行机制,通过加强科研创新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学校将对实验室的人员聘用、经费、场地和设备、研究生招生等资源配置上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室将依托吉首大学在药学、医学、生命科学、化学等领域的综合性优势,致力于将实验室建设成为省内领先、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施以任务为导向的人才引进与聘用机制,全面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灵活聘用不同层次的研究人员,并鼓励跨部门的人员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科研活动采用创新团队负责人制度,紧跟学科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整合多学科科技资源,共同策划、组织和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实验室高度重视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通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工作,积极开展跨学科联合培养项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将加强文化建设,营造自由开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倡导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为“武陵山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理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Hunan Provincial University Key Laboratory of Medicinal Resources Chemistry and Pharmacology in Wuling Mountainous Area”。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陵山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理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吉首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使用和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经本实验室财务支出购置及赠送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均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批与购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实验室各研究方向
要依据发展规划制定出长远购置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每年按财务预
算规定的申报时间,向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仪器设备的购
置计划。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按照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需要,分轻重缓急,
进行统筹安排。
第六条 凡申购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需填写“武陵山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理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单,详细列明设备信息,包括品名、型号、规格、产地、厂家、单价和数量。由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货到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和安装调试。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应遵照吉首大学贵重仪器验收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贵重仪器设
备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贵重仪器,
必须由经过技术培训的专职人员上机操作,并要认真填写“贵重仪器
使用登记本”,如实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
使用效益,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向实验室外开放。对
外服务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科研仪器设备,纳入“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对仪器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
废等情况,要按学校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
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要做好仪器设备领用、借用登记。领用、借用人要对
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指标的仪器设备;
(二) 使用期己超过规定年限,并已达不到应有的技术指标,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三)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超过购置同类新设备费用的50%,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遵照吉首大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如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任意拆卸、搬运、外借,造成损坏、丢失等均属责任事故,实验室 将按情节和造成后果的轻重对当事人或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陵山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理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保障《武陵山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理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吉首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平台固定科研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规范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制,各实验室设定安全责任人,并承担所在实验室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账、物相符,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为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在使用过程中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出现重大问题必须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仪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仪器时,必 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试验,认真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 况记录本》。若发现有异常,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员,并做好记录。严 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没有得到许可或不按操作规 程操作,将视为违章操作。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仪器损坏、影响 性能者,本人将被取消仪器使用资格,并内部通报批评,其所属研究 团队须承担维修费用。
第五条 实验室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不得随意排 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妥善处理三废,不污染环境。病原微生 物室产生的生物垃圾需灭菌之后再按照生物垃圾处理方法妥善处理。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仪器使用人在接受专业培训并考 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应的实验。进行实验的工作人员和师 生必须穿实验服,与实验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参观与临 时科研和教学活动需提前申请,得到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 行。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按照吉首大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实验室使用时间为正常工作日时间。其它时间请遵循每个实验室和每台仪器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实验室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试验,如遇意外事故, 应立即按照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处理。
《武陵山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理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和吉首大学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加强武陵山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理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实验室”)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 财务管理体制。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实行 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三条 实验室财务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行“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坚持负责人“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做到职责明确、手续清楚、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实验室设置专职或 兼职财务岗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 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湖南省和学校要求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包括经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统筹
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创新机制,强化预算测算的合理合法性,促进经费预算配置和使用的科学、规范、高效。
第五条 年度预算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实验室应严格按批准的预
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或改变用途。如确因工作需要或上级下达 的经费计划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对预算进行调整,应按预算审批程序报 学校审批。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六条 实验室坚持“广泛聚集,多元投入”原则,建立多元投入 机制,筹措经费。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发挥实验室的引导 和聚集作用,争取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社会资助、学校配套等 的经费支持,广泛吸纳企业、行业等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
第七条 实验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和吉首大学的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费用。
第八条 实验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包括人员经费、设 备购置费、维修费和业务运行费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与实验室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一)基本运行费。指为完成实验室科研、教学任务而必须开支 的办公费、专用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 交通费、差旅费、出国(境)费、委托业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劳 务费、奖助学金、租赁费和其他专项业务支出。
(二)科学研究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包括仪器设备费、试验材料 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能源费、差旅费、对外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人员费。
第九条 财务年度末,实验室应向学校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 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实 验室应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学校相 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将实验室的财务运行情况纳入整体绩效检查和评估,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建设进度和经费使用绩效情况,对实验室资金进行适时、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发挥监督作用,促进经费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凡涉及违纪、违规和触犯法律的,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保证经费依法、合理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陵山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理湖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和《吉首大学自科类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为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驱动科技工作者的发明创造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知识产权的法定处置权人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未经实验室主任委托,任何人无权处置本实验室所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实验室对以下类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1)获得的国家、省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
(2)取得实际效益的成果转化、专利转让;
(3)为实验室发展做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并取得相应荣誉的智力劳动。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实验室主任汇报年度工作总结,并附上相应的研究成果的支撑材料,如论文全文、专利证书、奖励证书、论著封面和版权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支撑材料等。
第五条 任何与本实验室有关的科研工作产出,如论文、专著等 发表或出版时必需按要求署名;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必需署名实验室名称,否则将不计算为该实验室或个人的产出。
第六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报告或科技展览活动时,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技术秘密;来实验室参观人员须有专人接待,并上报参观路线。
第七条 与国内外科研单位的合作研究项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由本实验室接收委托的研究、设计、开发任务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本 实验室所有;由实验室与其他单位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享 有;在合作前本实验室已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本实验室所有。
第八条 在本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流动科研人员、研 究生或临时聘用人员,需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本实验室所有,上述人员在离职前须将在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归本实验室归档,并对相关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收缴非法 收入和罚款、终止聘用合同或移交学校人事管理部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出入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